私分罚没财物
犯罪系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其指控涉及
公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违反相关
法规,将应依法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或团体的形式私人分配,且获取的财物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形成
犯罪事实。
关于这一
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四点:首先,此项
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以及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其次,具体的行为表现乃是公诉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的成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组织地将国家罚没的财物集体私自分割或归属个人;
再次,本条罪状的实施者通常是具备独立
法人地位的单位组织,例如
司法机关与行政
执法机关等;
最后,
从犯罪心态来看,往往表现出故意的性质。《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