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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如何的

未成年人监护资格顺位如下:
1.直系血亲父母;
2.祖父或祖母,以及外祖父或外祖母;
3.同胞兄弟姐妹;
4.其他有意愿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自然人或机构,但需得到该未成年人家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
关于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成年人之监护事宜,监护人的顺位如下:
(一)其配偶;
(二)亲子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
(三)血缘较近的其他亲属;
(四)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或机构,但需得到被监护人住所在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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