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由什么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由什么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等犯罪仅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方可构成本罪。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其应由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所导致。
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正常执行工作。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须以行为人在实际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过程中,出现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当事人甚至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失为准绳。《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6-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