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初露锋芒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起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她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积极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案件纷争初现
2021年12月,原告薛XX与被告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薛XX采购1000吨玉米,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新XX某西XX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已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将农业公司和被告二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代理精准出击
丁婷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代理。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且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表明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导致薛XX起诉,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份使其对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通过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且要求两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内部纠纷。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丁婷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在案件办理中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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