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也服务于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魏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XX,委托魏宪合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XXX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某某,委托李律师代理。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与二审代理
一审时,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决XXX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
案件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仅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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