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监护人肩负着诸多职责,其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莫过于代表青少年实施相关
民事法律行为,并全面负责他们的人身安全、
财产权益及其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监护人作为
被监护人的
代理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还需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等等。
此外,监护人需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切实履行自身对被监护人的
抚养义务和
监护责任。
由此衍生出的监护人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若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临诸如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可能会因为一时无法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被监护人的生活出现无他人照顾的状况,对此,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均有责任和义务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