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费的制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这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进行双方协商后共同决定的。
在这个协商过程中,我们会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重要的因素:
首先,是指我们所付出的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工作时长;
其次,是关于律务工作本身的难度与复杂性;
再者,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委托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我们律师可能要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须负有的相关责任;
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到我所及其律师的声誉及专业水平等等。
通常来说,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应该是由委托方来承担,但是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各类必要开支,而这些支出是被列入了
诉讼请求中的,那么法庭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让
败诉的那一方承担这些费用。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仅以
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其范围的依据,这同样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撤销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理应由
债务人为其支付。《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