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职致使
在押人员脱逃罪,即是指由特定类型的司法工作人士因为严重的
玩忽职守而导致在押的
刑事诉讼嫌疑者、被告或罪犯成功
逃逸的行为。
本罪的
基准刑法条款如下所示:
若
犯罪人的行为对社会及其
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须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倘若损害结果特别严重,那么其便可能遭受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