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案件的
立案手续,通常情况下需要具备以下三种途径获取的
证据方能证明其真实性:
第一,提供明确的人证;
第二,恼人的骚扰短讯、电子邮件、纸笺或是那些涉及色情内容的礼品;
最后是视频与音频资料。
为了确保有效性,我们有如下建议:
首先,寻找人证时,不仅局限于找到目击者,更为重要的是要确
保证据的可信度。
为避免出现
虚假证言,建议予以回避的恰恰是那些可能存在
利益冲突的
证人;
其次,如您收到任何涉及性骚扰的短讯、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色情素材的赠品,请务必妥善保留相关实物以备查验;
最后,音频视频材料的收集同样关键。
诸如录音、录像以及照片等音频视觉材料均可作为此类案件的有效证据。
尤其当您长时间受到骚扰时,更应考虑随身携带录音设备、摄像器材及照相设备进行证据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