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该罪侵犯的不止是单一的对象,而是一个多元的对象体系,它不仅仅损害了国家针对货币管理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对国际间的贸易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其次,从客观事实层面来看。本罪在实际情况中的表现方式是违背国家制定的关于货币以及海关监管等相关
法规,同时也不遵守海关的监管程序,非法地携带、运输或者通过邮寄渠道将
伪造的货币带入或者运出我国国境(边疆)。再者,从行为主体角度看。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这个人(或者单位)年满十六岁就具备了实施本罪的资格;最后,从主观认知层面上看。本罪的认定要求
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持有主动,目的是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伪造货币带入或运出国境(边疆)。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导致此种情况发生,则不能认定为此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