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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一般情况下要多久才判刑

关于在看守所内通常需要多久才能进行审判,这个问题的答案因案情而异。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几个情况及其具体解释:
1.对于那些仅实施了违反治安相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具备犯罪性质的人员来说,通常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且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便面临多项同时处罚也不能超过二十日,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拘留期限结束,当事人便可离开看守所。
2.然而,若一个人被怀疑犯有刑事罪行并且被押送至看守所,那么他在那里所停留的时间将会相对漫长且不确定,这当中又包含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接受刑事拘留的期间,然后是逮捕以后的侦查羁押期,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终期限。
当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宣判有期徒刑或者虽然被判定有罪但缓刑执行的话,他终于可以离开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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