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看守所内通常需要多久才能进行审判,这个问题的答案因案情而异。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几个情况及其具体解释:
1.对于那些仅实施了违反治安相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具备
犯罪性质的人员来说,通常会受到
行政拘留的
处罚,且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便面临多项同时处罚也不能超过二十日,只要在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
拘留期限结束,
当事人便
可离开看守所。
2.然而,若一个人被怀疑犯有
刑事罪行并且被押送至看守所,那么他在那里所停留的时间将会相对漫长且不确定,这当中又包含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接受
刑事拘留的期间,然后是
逮捕以后的侦查
羁押期,以及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最终期限。
当检察院依法提
起诉讼,如果
犯罪嫌疑人未被宣判
有期徒刑或者虽然被判定有罪但
缓刑执行的话,他终于可以离开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
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
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
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