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第八十条,明确指出对于知晓自身已经患上诸如梅毒或淋病这一类严重性疾病却依然进行卖淫或者
嫖娼活动的人员,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
刑事立案追诉和
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
证据证明曾到
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