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疾病患者依然具有
离婚权利。
然而,因他们为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故与此类人士进行婚姻协议的商讨往往不被允许,这时,就需采取
诉讼程序来解决婚姻问题。
倘若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前的
法定监护人同意与其解除婚约且双方可以达成共同意愿,则可着手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然而,若其法定监护人拒绝解约,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时,必须缴纳相应费用至地方法院。
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离婚问题,能够更为妥善地处理精神疾病患者未来的生活安排等各项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