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能否
离婚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若该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人员并不属于无
民事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那么他们是有权力
提出离婚诉讼的。其次,如果该名患者确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那么因为他们本身并没有施加
诉讼行为的能力,此时就必须要事先变更
监护人,然后再由新任监护人代表这部分病患者提起
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监护人代为提出离婚请求,前提是被
代理者的配偶必须存在例如虐待、遗弃等严
重伤害病患情感的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