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有罪并处以
管制惩罚的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在社区内接受相应的矫正措施。
而管制
法规的执
行权力,只属于公安部门独一无二的权限,其他任何部门皆不能染指此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确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无需置疑必须在
主刑执行过程中得以实施。
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措施的情形,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需自主刑执行或
假释之日开始执行附加
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亦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人群的执行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该类罪犯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教导。《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
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