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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的方法是什么

刘* 贵州-黔西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2 03:57:06 367人阅读

判定正当防卫互殴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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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意图区分。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备防卫意识,无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互殴双方均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意图。

(2)行为起因差异。正当防卫通常由一方的不法侵害引发,防卫人处于被动防御状态,未主动挑起冲突;互殴多因双方矛盾纠纷,双方主动参与打斗,均有加入冲突的积极行为。

(3)行为时机判断。正当防卫需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若侵害已结束如对方停止攻击、逃跑或失去反抗能力,继续攻击可能构成互殴或其他违法犯罪。

(4)行为限度考量。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互殴双方行为一般无此限度考量,均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

(5)实践综合判断。实际案件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不能仅凭单一因素作出结论。

提醒: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遇到相关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自行判断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2026-01-12 1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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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主观意图。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想法,只有防卫意识。互殴的双方都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不是为了防御而是为了攻击对方。

(二)分析行为起因。正当防卫是由一方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人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互殴通常是双方因矛盾纠纷,主动参与打斗,没有明显的被动防御方。

(三)确认行为时机。正当防卫需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比如对方已经停止攻击或离开,再进行攻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互殴。

(四)考量行为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对方只是轻微动手,防卫方不能用凶器造成对方重伤。互殴的双方则不会考虑这种限度,都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6-01-12 09:2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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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正当防卫和互相打斗,可先看动机差异。正当防卫是为保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核心是防御心态;互相打斗的双方,则都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想法。

再看冲突的发起原因。正当防卫多由一方的违法攻击引发,被攻击者处于被动还手状态;互相打斗往往源于双方的矛盾纠纷,双方均主动参与到打斗中。

还要看动手的时机。正当防卫需在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若对方已停止侵害仍继续攻击,就可能转变为互相打斗。

最后看行为的力度边界。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出阻止侵害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互相打斗的双方通常不考虑这种限度,都在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

实际案件中,需结合事件的全部细节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2026-01-12 08: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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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判定需从主观意图、行为起因、行为时机、行为限度四个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判定正当防卫与互殴需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主观意图: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意识,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互殴双方均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
2.行为起因:正当防卫由一方的不法侵害引发,防卫人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互殴通常因双方矛盾纠纷,双方主动参与打斗。
3.行为时机:正当防卫需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若侵害行为已结束仍继续攻击,则可能构成互殴。
4.行为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互殴双方的行为一般不存在此限度考量,均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如果遇到相关纠纷,不确定自身行为性质,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6-01-12 07:0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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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关键在于从主观意图、行为起因、行为时机、行为限度四个维度综合分析,两者在各方面的本质差异是区分的核心依据。

1.主观意图上,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具备明确的防卫意识;互殴的双方均存在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的主观意图。

2.行为起因上,正当防卫通常由一方的不法侵害引发,防卫人处于被动防御的地位;互殴多因双方存在矛盾纠纷,双方均主动参与打斗,无明显的被动应对特征。

3.行为时机上,正当防卫需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若不法侵害已结束仍继续攻击对方,则可能转化为互殴;互殴的行为往往是双方同时或相继主动发起,不存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御时机限制。

4.行为限度上,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互殴的双方均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一般不考虑行为限度的约束,双方行为均具有攻击性。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的细节,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判断,确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

2026-01-12 05:44:5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互殴和正当防卫区别问题解答如下,众所周知,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呢?正当防卫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其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答如下,。[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解答如下,。[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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