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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传销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有没有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对涉及到传销活动中承受被拘禁之责的人士,如果判断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机构提交相应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延长期可适当延长至最长七日;
而针对那些连续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机构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机构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机构。
对于仍需继续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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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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