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触犯的罪犯生命权遭受侵害事实属性这一点不容忽视;同时,被害者生命权被非正常剥夺的实际情况必须存在,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都可能构成相应的违法行为;另外,其行为主体能是普通民众,特别是依照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不仅如此,在主观意识层面上,还需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意图的存在,这其中包含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从客观事件的角度出发,首要条件必然是必然存在着命案体征的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采取过激的挑衅行为,还是未经事先授权就进行实施的不作为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此类罪行。然而,当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杀人罪时,这仅限于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产生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员才能构成的。至于杀人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可以借助一定的致命工具,亦或者是赤手空拳地杀人,但若采用如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手段杀害他人,从而危害到广大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乃至社会公共财产的稳定保存,应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理。如曾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去杀死他人,那么对于这样的教唆罪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死刑以及正当防卫等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故意杀人罪。更值得我们牢记的是,即使是被害人主动同意被剥夺其生命的情况下,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