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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7 10:55:35 已帮助16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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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成立所需遵循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当事人需作为同一项双务合约的承担者,各自负担相互的债务;
其次,赋予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即后履行义务之人,其履行能力显然有所减弱,甚至存在无法作出对应支付的实际危险;
再次,在履行次序上存在着先后来临的情况,拥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即是那一位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
接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凭借充足的证据,来证实相对方无力实现其债务责任;
然后,先行履行的那一方已经到了债务到期应该偿还的期限;
最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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