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有害于票据承兑的犯罪行为,其典型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该犯罪活动侵犯的主线在于国家金融系统的有效运作以及银行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的安全性;
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该犯罪往往表现为实施欺诈手法,从而获取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进而带给这些银行机构或金融机构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话甚至会引发其他更为恶劣的罪行;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说,本罪可能由个人或单位策划与执行;
最后,从主观方面看,该犯罪分子应当抱持故意的心态实施这类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