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根据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进程中的需要,对于那些在经由刑事指控后仍未受到刑事羁押的涉案人员所采取的一项防范性刑事强制措施。
其目的在于防止该类人员逃离司法程序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故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要出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传唤到达并依法予以配合的强制手段。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仅仅属于我们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所采用的诸多强制手段之一,其本身并不涉及涉案人员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