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降罪的构成因素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点,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严重地破坏了军人参与战争的既定纪律以及国家的国防安全稳定;
其次,就客观层面而言,本罪的表现形式为在战场上,参战人员主动弃械,转变立场,投身于敌人;
再者,本罪的行为实施者是特殊范畴内的人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不仅是参战的军人,还必须能够实际操作武器,对敌人进行有效的打击;
最后,从主观角度看,本罪体现出犯罪者的主观故意性,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放弃反抗,投向敌人的行为将极有可能对战斗以及国家的国防安全产生恶劣影响,却依然抱持侥幸心理或放纵这种潜在风险的发展。《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