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正式办理案件通常是由两名执法人员(其中之一可能会是协助执法的辅警)共同负责,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情况较为简单的治安案件或符合简便
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亦有可能仅由一名执法者独立履行职责。此外,在面临突发状况时,也允许单个执法者进行紧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