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款明确指出,若存在违法建筑、建筑构造以及其他相关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况,那么应由行政管制机构进行公告并给予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自动进行拆除。
然而,如果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未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及时进行相应的拆除工作,那么行政管制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款明确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从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责令令其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且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同样应当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