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对于拒绝执行非法许可或授意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
公司注册或注册申请的相关部门
责任人所犯下的“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特指:某些国家部门相关职责官员在履行职务时,
徇私枉法,冒险执念,
滥用职权,故意批复或允许
违法设立条件不充足的公司进行注册、申请登记;或是不顾法律规定,擅自同意不适宜进行股票、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从而使公共资产、国家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