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定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其法定的提醒和说明义务。
在此过程中,若对那些旨在免除或降低自身责任的具体条目,在签署合同时以醒目的文字、标记、字号或其他特殊方式进行标识,并按对方的需求反复对该类格式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即可被视为已经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其次,任何形式的免责条款都不得无理由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也不能增加对方的责任负担,更不能对对方的核心权益加以束缚。
最后,关于条文解释,我们主张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我们将依据常见的理解来解读这些条款;
其次,我们会对条款的起草者做出不利的解释;
最后,非格式条款将永远优先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