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面临搬迁之际,如果劳动合同依旧具备可履行性,便不需要对员工施予任何的赔偿或补偿。
然而,若是由于工厂搬迁,导致工厂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如欲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的方式告诉对方,或者是在此基础上再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方能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
因此,工厂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此过程当中,仍然有责任向被解雇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赔偿金应按照该名员工在本单位所在岗位的服务年限来进行统计计算,即在满一个年度之后,即可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补偿款作为经济赔偿。
如若员工服务年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将按照一年为计算周期;
而对于服务年限未满六个月的人员来说,工厂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