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务的庭审过程中,若被告未能依约出席,法院将会对此进行何种处置措施,这需参考多种情形作出综合鉴定:
首先,针对离婚案被告未按照预先规定抵达法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将不会进行缺席审判。
法官会启动
传唤流程,试图通过此途径让被告前来出席,但倘若经过两次以上的强制性传唤后,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地选择放弃出庭,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
拘传的形式确保被告准时到庭接受审理。
待被告被拘传至庭后,法院将会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细致、严谨的审理之后,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便会做出离婚的最终判决。
反之,如果未发现存在足以证明
感情破裂的
证据,法院也会给予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其次,对于上述中的特殊情况,例如被告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如自身无法表达意志或处于失踪状态等)导致的确无法亲自到庭参与审理的问题,或是被告虽未亲身到庭,却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等情况,法院就有可能因此不得不进行缺席审判。
同样,在经过详细审慎的审理之后,如果确信可以证实夫妻间感情已然破裂,法院便会作出离婚的判决,否则,则会给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