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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个户主能有两处房屋吗

农村宅基地一个户主能有两处房屋吗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26 12:50:12 已帮助26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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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个户主能有两处房屋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农村村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每人仅能合法享有一处宅基地资格,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应规定上限。”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必须严格把关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守护‘一户一宅’原则,真正实现农村村民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要求。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设定的标准。同时,各地区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规范和审批条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我们将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合法享有一处宅基地,这包括了整个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散在村子内不同位置上的两处或者更多的土地。最后我们要注意到,宅基地的核心是由“户”所构成,并非仅仅针对一个单独的人,即使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时候,通常会以户主的名义进行登记,但是,真正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其实是由户主所代表的这个“户”。至于如何确定一户的概念,应依据户籍管理系统中的户口本、婚姻证明等证明文件来进行判断。然而,当孩子成年并独立分户后,如果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时,他们仍有权按照相关法规重新申请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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