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富的处置问题,应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妥善解决;
倘若无法达成一致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秉持关爱未成年子女以及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判决裁定。
对于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的保障。
然而,若出现以下所列明的任意一种情形时,无过失的一方均可提出赔偿要求:
(一)存在重婚行为;
(二)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四)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者遗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