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例中,关于无抚养权一方与孩子间的见面次数和方式,通常是由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若无法达到上述效果,则应提交给法庭予以裁决。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即使在离婚之后,非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仍然享有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在这一过程之中,另一方亦负有为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