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约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所借到的资金,作为贷款方有权利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予以回收,对于违规使用的那一部分款项,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将按照相应的利率标准额外收取罚款利息。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银行甚至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业务。
(2)倘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所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有权采取措施追回这笔欠款,并且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额外收取罚款利息。
(3)如果借款人在使用贷款过程中导致了资金的浪费或者是利用借款合同从事非法活动,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同时,与此相关的单位也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以及经济责任。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