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性质上来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性。
行政复议既具备了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纷争这一独特的行政司法属性,同时也体现出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实质;
然而,
行政裁决主要集中体现在某种特殊的行政司法行为中,并不具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这一特性。
其次,关于调整对象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区别。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畴主要是法定
管辖范围之内的行政争议及其涉及事项;
而行政裁决所针对的则是与行政管理职权有着密切关联性的特定
民事纠纷。
再者,它们的基础
法律关系亦有所不同。
在行政复议方面,这种法律制度其关注焦点在于行政法律关系;
相对应地,行政裁决则更加侧重于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从行为依据和权力范围上来考察,行政复议机关凭借《
行政复议法》所赋予的权力,对
行政行为做出复议决定;
对比之下,行政裁决机关除了在法定权限内对纷争问题作出公正裁决之外,还能作为调解方,主持并协助双方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