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情况,土地使用者欲继续使用此土地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相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年限也会在期满时终止,但在此之前,若土地使用者仍希望使用土地,同样需提前一年递交续期申请。
然而,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收回该地块用作其他用途,则申请续期请求将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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