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户主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则户主以外之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反之,若户主并非房产之所有权人,但所有人自愿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则此份协议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各事项如补偿方式、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在地及其面积、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费用或周转使用权住房、因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内容,并据此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