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裁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首先,被宣布缓刑的罪犯,在缓刑的考察期之内,若又重新犯罪或发现他仍然还有尚未经判决的罪行,则必须立即撤销其缓刑责罚,对其新的犯罪行为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前后两罪所应承担的刑罚合并起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其次,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的考察期之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设定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也必须撤销其缓刑责罚,执行原定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