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我们实施了一种称为“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
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发布了生效的仲裁裁定,而合同当事人对相同事项再次寻求法院诉讼时,法院将对此类请求进行统一驳回不受理处理。
若是裁决在经过人民法院合法审查后被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则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依据双方再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或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