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涉及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该项操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虽然没有达到前述金额标准,但是多次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者;
(四)其他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