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领养基准进行了精确的限定。
若无配偶的男性打算领养女性,则领养人需与被领养人之间存在至少四十周岁的年龄差距。
有意愿领养异性子女的人士,必须满足以下严格要求:
其本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起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自身既未育有亲身子女,亦无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的情况;
同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任何医学上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子女或领养子女的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