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且保证人具备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条件时,保证人有权选择与债权人就解约担保协议事宜进行谈判;
若为普通保证方式,则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如债务未得到妥善清偿,保证人可被赋予还款责任。
另外,假如债务人无法承担其相应的债务责任,那么保证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来偿还其所承受的债务部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