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减轻刑法制度的规定如下:
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被判处在管制状态下、拘役期内、有期徒刑期限中或无期徒刑中的罪犯团体。
在他们执行刑罚期间,若能严格遵守所在监狱的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具有真心诚意地悔过自新的行为表现,或是能够获得所谓的“立功”奖励,都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程度的减刑处理的。
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优异者,比如能够成功制止他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主动向狱方揭发狱外或狱内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核实证据属实等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我们当然也会对其实施减刑政策。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