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离婚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与条件。
这些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其中,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且对离婚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约定并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书,个人亲自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并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离婚冷静期的审查,最后经过本人亲自领取的离婚证书程序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相反,对于诉讼离婚而言,也需确保婚姻关系具有充分法律效力,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自愿的离婚表达方式,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夫妇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无法得到调解,经由法院审理后确认调解无效,方可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