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当有关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时,仅得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并且此项复核次数仅限于一次。
凡是经复核后决定保留的,即视为最终的责任认定结果。
然而,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办案交警存在程序违规行为,则有权要求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