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实行的工伤认定级别划分体系共计划分为十个级别,而处于最末端的第十级则为最低级别,其对应的判定标准分别如下:
在日常生活方面有所限制;
在学习与工作过程中的能力相较之前有所降低;
以及在社交活动上同样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嗅觉的丧失、颅骨部分的缺失或者变形、斜视症状、单眼视力中度损伤或者缺乏虹膜、舌头部位的一定程度的残缺、嘴唇外翻现象、轻度呼吸困难等身体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