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事先驾驶机动车辆闯越了红灯,并对行经此处的无辜路人发动冲击。
然而,其随后竟然选择逃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类似的危险方式如纵火、爆炸、决堤以及倾倒有害物质等是完全相同的性质,均蕴含了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应当将此种行为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此类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