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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盗窃物是不是适用于善意取得

遗失物盗窃物是不是适用于善意取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5 13:30:08 已帮助26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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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盗窃物是不是适用于善意取得
通常情况下,善意取得原则并不适用于遗失物的问题。
照例来说,所有者或其他法定权益持有人依法享有对遗失物的追索权。
若遗失物已经通过权属转移的方式转让给他人,那么权益所有人便有权利向无权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甚至可以从得知或推测可能得知受让人事宜之日起长达两年时间内,向受让人发出归还原物的请求。
然而,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公开拍卖或是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那里购买到遗失物的,权利人在申请返还原物之时必须承担支付给受让人已付款项的责任。
待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了相应款项之后,他仍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
当善意的受让人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后,该动产上原有的各项权利将自动终止。
但需注意的是,若善意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已经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权利的存在,则此种情况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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