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代表着公司法人主体的意志和权威性,而合同章则为公司在签署各类合同时专门使用的法定印章。
因此,当涉及到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盖上公章便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然而,在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签字人的个人签名仍需得到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公章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能够替代法人的意志,对外进行合同签订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处理工作,其法律效力之高不言而喻。
凡是用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等,皆可使用公章来加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