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折旧程度进行区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加以计算。
2.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则需基于临时居住的具体条件进行划分,且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人口进行逐月的补贴。
3.对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