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人民法院对公民所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有效期设定为三年。
此种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开始意识到或应当已经察觉自身权益已遭受损害及对应责任人之日起算起。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的日期距离今日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为其提供保护。
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存在特殊之情况或原因,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做出适当的期限延长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