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持卡人若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在接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满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